据《成都商报》报道,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4死1伤,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佛山黎景全醉驾撞死两人,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5死4伤,一审被判无期……这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从现在的效果看均以判处无期徒刑收场。社会普遍以为,醉驾肇事者都能被免死。
记者日前获悉,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尚君、副庭长韩维中等日前在《法学杂志》上团结揭晓《醉酒驾车犯法的执法适用问题》,文内详细点评醉驾犯法的量刑标准,并指出,若是醉驾肇事后掉臂阻碍或抗拒检查、抓捕,或为逃避处分继续驾车撞击车辆、行人,造成特殊严重效果的,也不扫除依法判正法刑的可能。针对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不完善问题,他们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醉驾造成特殊严重效果也可判死刑
黎景全、孙伟铭、张明宝,三起严重醉驾肇事案件,并且效果都很严重,却都判了无期徒刑。高尚君、韩维中等指出,行为人醉驾组成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清静罪的,虽然情节一样平常都较量卑劣、效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此类犯法一样平常系间接居心犯法,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效果爆发,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撞击车辆或行人的直接居心犯法差别。相比之下,此类犯法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因此,综合思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犯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类犯法行为人不属于刑规则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法分子”,严酷控制和稳重适用死刑出发,一样平常不适用死刑。
但他们也以为,关于犯法情节特殊卑劣、效果特殊严重的,如醉驾肇事后掉臂阻碍或抗拒检查、抓捕,或为逃避处分继续驾车撞击车辆、行人,造成特殊严重效果的,也不扫除依法判正法刑的可能。
赔偿是肇事者法界说务
上述三起案件,肇事者都对受害方做了起劲的经济赔偿,最后肇事者都保住了性命,那么是否起劲的赔偿都能取得免死牌?高尚君、韩维中等以为,醉驾行为人依法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其法界说务。行为人推行赔偿义务,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若是罪行极其严重,纵然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判正法刑。
高尚君、韩维中指出,行为人真诚悔罪,起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体贴的、在一定水平上减轻了其犯法行为造成的危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分。但值得注重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对犯法分子量刑时,既要考察犯法分子是否真诚悔罪并起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又不可简朴地将赔偿经济损失作为从轻处分的理由。尤其是在决议是否对醉酒驾车组成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清静的犯法行为人适用死刑时,应取决于犯法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在于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关于醉酒驾车组成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清静的犯法分子,若是罪行极其严重,纵然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判正法刑。
量刑应酌情思量肇事者的现实控制力
由于我国《刑法》只是笼统地划定,醉酒的人犯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明确划定醉酒的人是否凭证犯法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肩负响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犯法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审讯实践中,大多对醉驾犯法量刑时不可由于行为人犯法时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现实有所削弱而酌情从轻。
高尚君、韩维中撰文指出,行为人犯法时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状态,反应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对醉驾犯法行为人量刑时,若是完全不思量其识别和控制能力现实有所削弱而不予以酌情从轻处分是不切合审讯现实的,也不切合《刑法》的量刑原则,应酌情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