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谋划单位清静生产主体责任,勉励和支持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对本单位清静生产事情中保存的问题举行举报和监视,严酷�;て湔比ㄒ�。克日,应急治理部印发《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处置惩罚划定》。
《划定》建设了两个方面的奖励机制。一是政府有关部分的奖励。做生意财务部赞成,《划定》明确,应急治理部分对受理的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清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步伐》划定的基础上凭证一定比例上浮,详细标准由各省级应急治理部分、财务部分凭证外地现真相形确定。同时,对因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直接阻止了伤亡事故爆发或者重大工业损失的,各地应急治理部分可以凭证外地区现真相形,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上述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视。
二是生产谋划单位对其从业职员的奖励。应急治理部分勉励生产谋划单位建设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公示举报方法,受理本单位从业职员举报的清静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谋划单位要举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响应奖励。
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
举报处置惩罚划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谋划单位清静生产主体责任,勉励和支持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对本单位清静生产事情中保存的问题举行举报和监视,严酷�;て湔比ㄒ�,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静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增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羁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执律例则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清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置惩罚。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清静生产违法行为,遵照清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划定举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治理部分(含煤矿清静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认真处置惩罚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宣布处置惩罚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法,利便举报人实时掌握举报处置惩罚进度。
第四条 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清静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用的联系方法;不然,应急治理部分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治理部分受理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后,应当实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举行处置惩罚,并向举报人反响核查、处置惩罚效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规模的,接到举报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见告举报人向有处置惩罚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质料移送有处置惩罚权的单位,并接纳适当方法见告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治理部分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炮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中选守信息员,建设专门联络机制,按期或者未必期与其联系,实时获取生产谋划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清静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治理部分对受理的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凭证清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划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清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划定的基础上凭证一定比例上浮,详细标准由各省级应急治理部分、财务部分凭证外地现真相形确定。
因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清静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阻止了伤亡事故爆发或者重大工业损失的,应急治理部分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署的有用劳动条约等可以证实其生产谋划单位从业职员身份的质料。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视。
第九条 应急治理部分加入举报处置惩罚事情的职员应当严酷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质料,严酷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规模,依法�;ぞ俦ㄈ撕托畔⒃钡恼比ㄒ�,未经其赞成,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法、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谋划单位应当�;ぞ俦ㄈ撕托畔⒃钡恼比ㄒ�,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验攻击抨击行为。
生产谋划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验攻击抨击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置惩罚外,应急治理部分还可以按划定对生产谋划单位及其有关职员实验团结惩戒。
第十一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按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举行回访,相识其奖励、正当权益�;さ扔泄厍樾�,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明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攻击抨击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形,应当实时依法依规举行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 应急治理部分勉励生产谋划单位建设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合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清静生产治理机构以及清静生产治理职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法,受理本单位从业职员举报的清静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谋划单位应当举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响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认真,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谋划单位,不得居心诱导生产谋划单位实验清静生产违法行为;不然,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